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华侨广场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
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
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
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公司自修项目;
(四)公司自制产品供应;
(五)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六)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f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
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
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
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
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
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的;
(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四)技术含量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