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明补偿标准。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
f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