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十条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
f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第十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