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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新规国税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这里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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