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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门诊处方制度,做到处方内容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剂量准确无误。要用钢笔或圆珠笔(毒药、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左上角盖有“急”字章或专用急诊处方;二、处方项目应填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年、月、曰,单位或住址等;三、处方一律用横书形式,中医处方要有简要医案,麻醉品处方要用红字专用处方;四、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药名、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一律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书写,要写药品全名,药名简化及缩写应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全国统编医药书籍为准;五、处方剂量一般以3曰量为宜,7曰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六、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物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即精毒麻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曰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曰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3曰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超过7曰常用量。七、门诊处方一般为保存一年。要严格防止滥用药物,提倡合理用药。
f药房配药发药后,配方人、检查发药人都应签名。2017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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