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f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3.邮件转运站。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