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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特网,因特网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商事活动,这也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兼容性。
3动态性原则。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目前仍处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还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出现,因而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经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并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
4指导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的主要活动是电子交易,而商业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平等自愿,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体现指导性原则,明确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地位。。
5协调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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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层面解决方案的协调,避免法出多门和因立法权与管理权冲突导致整个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无序。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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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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