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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晓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被告人杨晓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f具体到本案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务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核心问题即被害人游某给付被告人杨晓某相关款项。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游某给付了其陈述中所称的现金外币(1)被害人游某本人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被害人游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称其将现金给了杨晓某,但是通过仔细分析游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陈述,或前后矛盾,或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符,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在关于送钱的次数上,游某本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害人游某在2011年4月12日当天两次报案笔录,陈述称送钱都是三次,而在2011年10月21日的第三次陈述又称送给了四次钱,称还给了20万的港币。对于次数的不一致,在2012年4月份的笔录中,游某解释称其“当时在报案时就说了这个事情,可能因为说的太多,所以刑警忘了记录了”但是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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