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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讲座(一)
教育法讲座(一)20100423205010分类:法制教育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教育法讲座(一)
一、教育法的特点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都接触过许多法。
如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根本大法宪法,全面规范平等主体间以人身权、财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行为的《民法通则》,定罪量刑的律典《刑法》,调整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以及诸多部门的行政法。教育法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具有的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的多样性。这里所说的8220主体8221,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
f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幼儿,到青少年,到成人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样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我国教育法不仅确定了教育系统内部的学校、教师、学生等各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也确定了教育系统外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学生家长和其他公民等各主体与教育相关活动的行为规范,它的调整范围包括举办、实施、管理、接受和参与教育的五大类活动,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单纯认为教育法仅是教育部门的法,是调整学校的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的法,是一种认识上的误解。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现行教育法中,相当部分是以国家或教育行政机关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的,属行政法律关系。比如,儿童年满6周岁就与国家、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是不需要相对一方承认就存在的。同时,也涉及到如教师聘任、学校间联合办学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
f系。此外,在国家和学校之间也存在某些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呈多样性,并且往往相互交叉,使法律关系复杂化。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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