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16号劳动部劳安字[1990]16号【时效性】有效时效性】【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单位】【颁布日期】900601颁布日期】【实施日期】900601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内容分类】【名称】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名称】【题注】劳安字[1990]16号题注】劳安字[1990]16号【章名】全文章名】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
、漏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电保护插头(、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漏电保护继电器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第二章生产与销售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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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第五条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第六条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产品认证手续,验报告。验报告。第七条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
员。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