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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方只支付生活费。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的,甲方不必支付任何费
用给乙方。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
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根据乙方的申请,由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将社会保险
单位应承担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和工资一起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
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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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九条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乙方利益的;4、因欺诈、胁迫致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致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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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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