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05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
ewspaperjcrbcomhtml20100518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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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45245htm【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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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