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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摘要】通过对副标题中的案例分析,探讨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遇到的问题,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法
健康的金融产品市场是稳定国内融资渠道,以及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大事,消费者则是市场持续发展的动力。一旦消费者无法信任现有的金融产品甚至金融市场,将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融资能力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积极和正确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自然人。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为自然人,购买金融产品期望获得的收益主要为满足个人及家庭开支需要,与机构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工具操作获得经营利润有本质区别;二是在财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均处于弱势地位,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一般为个人薪酬和财产性收益累积,同时也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与分析能力;三是金融产品绝大部分为虚拟环境下的虚拟产品交易,如果出售金融产品的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评估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则金融消费者难以判断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有可能产生的损失。【2】
我国目前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上远远滞后于迅猛发展的金融消费市场。一是缺乏高阶的上位法,使得监管部门不得不依靠自身的部门规章制度与行政法规实施监管,在实行中往往由于与其他部门法规冲突或效力不足而无法有效监管;而“一行三会”的各种法规也导致政出多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种吃力不讨好的领域,往往互相推卸责任,无人负责。另一个则是消费者本身对法律的不信任,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经常采取信访甚至聚众闹事的行为来维权,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能力。【3】
因此当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到损失时,就会面临认定损失责任的多重问题:是否出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产生的不谨慎行为,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尽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样的法例规定下的告知与披露义务,正确评估并通报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殷红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责任界定的判定逻辑与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殷红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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