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法规分类号】304002200204【标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日期】20021013【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题注】(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f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