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为股东出资额的书面证明,并备置股东名册。第十八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以内不得转让,懂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以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二年后股东任何一方需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其股东各方在同等价格小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审核。第十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该经省经信委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革登记手续,变革以后注册资本须符合
f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二)行使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表决权;(三)依法转让股份或者股票;(四)查阅公司章程和文件,监督公司经营;(五)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参加股份分配;(六)公司终止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公司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有权向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行为的诉讼。懂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互相诉讼,要求违法或违规的懂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义务:
f(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各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公司设立后不得抽回股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