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建筑名称: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上海市公安厅消防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
f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第
项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1、消防供配电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供水
设施;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泡沫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防排烟系统;9、火灾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应急广播系统;11、消防专用电
话;12、防火分隔设施;13、消防电梯;14、细水雾灭火系统;
15、干粉灭火系统;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7、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18、灭火器;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
起至年月日时止。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和现场维修保养人
员执业资格证书。
-2-
f2、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3、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并及时通知乙方修复。4、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5、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是否继续与乙方签订维保合同。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2、根据维修保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修保养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业人员维修保养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维修保养记录。3、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4、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5、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3-
f6、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保障消防设施能够在紧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