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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
从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
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f(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程师。(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高监、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岗位管
理、从业行为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确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
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数量要求,并应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主要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及管理职责,应满足本办
法要求(附表1),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f监理、施工、工地试验室主要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且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任职要求。第八条主要岗位人员必须取得《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从业
人员信息卡》(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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