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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指导;(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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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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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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