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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加速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院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院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
f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费用。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
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
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4、院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院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及科技管理部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科研经费收支实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院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院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条科研经费在院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科技管理部、财务负责人、院长在
f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第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科研经费要及时进
行归集。科技管理部、资产财务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定期对经费支出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第十三条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院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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