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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根据《GBT94452015》等同于《ISO97122012》标准,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无损检测人员健康发展,提高无损检测人员技术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学会认证机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机构,指对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从事无损检测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无损检测学会培训管理部负责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第五条设立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经培训管理部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设立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二)有2名以上具有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名;(三)有符合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四)应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
(五)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七)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八)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由认证机构提供);
(九)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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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学会培训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见培训中心(机构)申请书PXSQ0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会培训管理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三)学会培训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人凭培训管理部出具的《无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