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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从法理上来看,公证债权文书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现实中,因为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瑕疵、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瑕疵以及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制度规定的不足,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仍存在困境。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要落实到位,需要针对性地完善上述问题。
标签: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强制执行
一、引言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件的债权文书。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公证法》的相应规定来看,对于公证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债权人而言,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省略漫长的诉讼审理环节,直接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该项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实行,因为在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便又会落入司法审查范围内,即人民法院就会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若有错误,人民法院便会裁定不予执行。这会使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的愿望落空,也会使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流于形式。因此,确有必要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证债权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
从我国当前法律来看,承认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实际上是赋予其类似于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同等的效力。从法理上来看,公证债权文书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三项法理作为支撑。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到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和债权人一同到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并在债权文书中表明其愿意接受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的强制执行条款。因此,公证债权文书在两方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方面,从实体层面来看,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在法定范围内,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认该文书的强制执行条款;另一方面,从程序层面来看,当事人放弃了自己与债权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债权人可直接越过司法审理程序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而,公证债权文书之所以能够具备强制执行力,源自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准司法性
若公证债权文书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能产生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
f的强制执行力源自于其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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