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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
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
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第三条“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村民自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三资”实行“123”管理模式:乡(镇)成立一个“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村经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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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检、司法、财政、农业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三资”代理服务执行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代管流程和资产、资源监管流程。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各村集体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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