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通过上文对▲参加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第三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漫长的时间,在中国的适用中也产生了不同于罗马法的鲜明特色。而且我们还可以发现需要案件对第三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地位才得以成立。如果一个案件不会直接处分第三人财产,第三人的地位就是空中楼阁,因此这种地位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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