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14】3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石公管委【2015】10号)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四)离休、退休的;(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五)支付物业费的。四、办理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购房提取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3、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住房提取。2014年10月8日以后,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供房管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