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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二00七年四月五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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