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
息(首月利息数额按实际使用借款金额和天数计算),并转入出借人指定
的利息账户。
(二)借款到期时,甲方应将结欠利息和借款本金一次性全额转入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逾期。
第七条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按时足额付息、还本,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借款人之股东、股权发生变化,以及自然人个人家庭情况发生变
更,涉及影响借款安全因素的,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乙方(或居间人)。
4保证为乙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真实、完好、足值,如有毁损、
灭失等应予补足。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提前收回借款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6当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不足值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提
f供补充担保。(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第二、四条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足额放款。
借款人无违约行为,出借人应保证借款使用期满,不得要求提前还款。2有权在借款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甲方未按
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和不接受乙方(包括居间人)监督,有权停止未执行完结的放款,并提前收回已到账的借款和终止合同。
3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出现影响出借人资金安全因素时,可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收取违约金。
4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清偿到期借款债务时,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发生逾期拖欠本金、利息的情形,乙方有权将违约事实录入到甲方征信记录。无须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媒体披露甲方的违约事实。
6对丙方提供的担保有权进行监督,当担保不足值时,有权会同居间人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
7出借人代表受出借人委托,有权参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和对担保措施的评估论证;对因特殊原因要求借款展期的,出借人代表可会同居间人征得出借人、担保人同意才能做出展期决定,出借人代表个人做出的展期决定无效。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使用、管理抵(质)押物,并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丙方应无条件承担清偿义务。若担保不足以清偿甲方的债务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对不足部分的担保进行补充。3在甲方未全额清偿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前,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做出租、转让或调换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可编辑修改
f4、在甲方和丙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