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7〕5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我厅对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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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第四条投标活动。第五条责。(一)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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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
f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