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编号:
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一六年度)
甲方盖章: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号71200033195909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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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咸阳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2188号)、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咸人社发2012
451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咸人社发2014262号)、《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咸阳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等事项的通知》(咸人社发2015290)、《咸阳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定点医院,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离休干部(乙方应在自己所提供的医疗疗服务对象□内打√)。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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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