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中国国务院令第373号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甲方自行处理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补偿和诉讼权。4、由乙方安装或由乙方委托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制造质量和安装质量保证期从经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从发货之日起十八个月。5、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
管措施。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软件部件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产品传递的软件属于乙方知识产权,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或找第三方复制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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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验收1、本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电梯规格参数表(附件一)2、设备从运交到甲方后的三天内,甲方应检验设备的包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是否完好无损并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有缺少破损情况。双方及时约定共同开箱日期,如果没有乙方的代表在场,甲方擅自打开包装箱,则乙方对设备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3、如果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开箱时发现设备有缺件、损坏情况,且甲方要求对此缺件、损坏件进行补发或更换,甲方应在发现时经乙方参加开箱人员共同确认,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依情况负责补发或更换缺失件。
七、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需增加的费用由变更方承担。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违约方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对不足部分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八、其它约定1、因甲方原因延迟提货或延期委托代办托运,乙方自合同交货日起为甲方免费保管30天(日历天),自免费保管31天后起,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100元台天,每15天结算一次。如果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