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f【范本二】再审申请人:司光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阳波村龙井组9号。电话:。邮寄地址: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菜市场(陶伟)收。邮:XX、电话:XX再审申请人:杨冬冬(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20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阳波村龙井组9号。再审申请人:杨婷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202X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阳波村龙井组9号。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吴应敏、女、1989年4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拉旺村拉旺五组18号。(系杨冬冬、杨婷婷之母)。再审被申请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路34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职务: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X)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X)浙嘉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