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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等投资。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f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受权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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