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要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收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更新教育理念,创设丰富多彩的生活学习环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积极探索03岁早期教育,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各市、县(区)要在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学前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组织课题实验、教学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及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
五、强化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综治、公安、教育、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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