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研习重点1992年,我国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是我国第一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海洋立法,规定了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机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具体体现。该法共分为12条,主要规定:(1)陆地领土和内水的范围;(2)毗连区的范围;(3)我国领海范围、领海法律地位、领海航行制度、领海科研和海上作业制度。2、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邻邦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的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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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检查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