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全文3
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f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三条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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