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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
f(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机构
第二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机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f(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万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董事会会议将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开,亦可在董事会所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举行。但是,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由董事亲自参加的会议。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
f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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