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海大学字200753号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
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f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报院(系)认定工作组批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参照以下条款执行:1、本人月生活费低于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遇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经济困难;3、本人因患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4、父母双亡、残疾或长期患病;5、其他原因造成本人经济困难。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困难和特殊困难2档,其中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院(系)人数的5。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九月份进行。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新生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于入学后交所在院(系);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