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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能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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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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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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