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
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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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种方式。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概述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所以两者在性质上、应用上基本上相同,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