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程中建筑业面临问题的探讨营改增论文
“营改增”过程中建筑业面临问题的探讨摘要:建筑业是“营改增”试点工作较为复杂的一个行业,本文试对建筑业“营改增”实务工作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据此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依法合理降低企业税负,使国家税改红利顺利在企业落地。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问题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发布全面实施“营改增”信息。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政策简述财税201636号文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服务做出如下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f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二、“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一)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问题“营改增”后,按纳税人身份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两种计税方法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体系、账目设置、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实际税负率等均有很大差异。“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抵扣范围增大,需关注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