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的发展。
一、新巴塞尔协议内容演变的理论思考
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包括十国集团乃至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均自愿地遵守。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在制定的监管准则中,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和替代的2004年版新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方面影响巨大,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一)新巴塞尔协议较老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变化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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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ds),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从内容上看,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f而新巴塞尔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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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Process)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
e)三大支柱的原则。其中,“第一支柱”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三大支柱原则的形成将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