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验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
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
的有效证件,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
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f第四条
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架销售。第五条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对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
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安
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f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
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1.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卫生许可证;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
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