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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强化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3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f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4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f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8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f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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