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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年04月16日】【来源:】【字号:大中小】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4月2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如下:传真:8610-880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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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起草说明附件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四月十六日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全面总结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证券
f发行审核程序。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格局正逐步得到解决,促进两类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的新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针对这一情况,原有基于股权分置环境下制定的以财务指标和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的再融资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情况。围绕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一重点,《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一)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这一政策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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