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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
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技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第四条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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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
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
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
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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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
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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