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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
李伟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2年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被纳入到三板市场。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进入三板市场进行挂牌转让,为区别于原三板市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通常被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自启动以来,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和孵化器的功能日益浮现,受到了证券业、企业界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企盼。在这种形势下,证券监管层正在酝酿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56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加1个苏州工业园区,即“561”模式。目前,全国各地高新区都采取相关措施,出台鼓励政策,积极培育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争取成为首批扩大试点地区。
一、新三板上市的主要法规依据
新三板上市的主要法律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并于2009年7月6日起实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简称“试点办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简称“挂牌规则”)《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简称“尽职调查指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简称“备案文件指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
二、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条件
(一)对挂牌公司的要求
1、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方能被认定为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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