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资料档案管理,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资料,便于查找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文件的附件,由公司档案室负责。第二条公司档案室应认真做好应急各类档案资料的保全、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第三条凡有存档价值的应急资料或按规定应予存档入库的资料,必须严格的归类存档。第四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放光、防霉、防尘、防虫、防鼠、放高温高湿等方面工作,确保档案安全。第五条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与上级领导部门间的往来文件,包括请示、报告、项目立项、重要函件、应急救援合同等,由牵头的责任部门负责。第六条凡属文件、应急预案、宣传、信息、总结等各种类别文字材料、图标、声像、照片等,分别按有关要求整理归档。第七条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材料,如规章制度、调研材料、计划、总结、会议纪要、应急物资台帐、应急救援队伍台帐等,由调度室调度室负责。第八条公司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基础材料,如应急预案学习培训资料、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演练资料等,由基层单位负责。第九条已经办理完毕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及时归档,任何人不
f得随意留存。第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附图),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第十一条存档文件必须为原件。第十二条应急资料必须配备专用资料柜,分类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第十三条对于存储电子文件资料时,要及时进行备份。一套保存,一套用于查阅。第十四条对于文件资料涉密的图纸、资料,要单独存放,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第十五条应急档案提供利用,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能随意离开查阅室;外单位来查阅未开放档案时,除持有单位介绍信外,还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查阅。第十六条做好应急档案利用登记和销毁记录,搞好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档案利用的经验,存进公司应急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应急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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