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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
第一章总则
操作基本步骤:客户申请资格初审(营业部)客户征信客户授信评估额度审批签订合同(风险提示)(营业部)开户(营业部)转入担保物(额度占用费)激活帐户(开始使用)日常管理(监控、追保、平仓、权益处理)债务清偿(合同终止)注销账户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
审荐人
第一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每个营业部两个审荐人至少)
第二条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a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b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
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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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
第三条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四条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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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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