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几点立法思考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几点立法思考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职权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某种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与法律授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不仅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政府权威,还降低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严重阻碍法治进程,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现实需要。一、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由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但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而且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
1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必
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需要。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侵犯且造成损害的人,当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国家对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是落实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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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是贯彻实施法律的需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对行政不作为做了相应规定。根据该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行政不作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进行赔偿。其次《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