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
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
f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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