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112【时效性】有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根据2012年1月12日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总则【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第六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利、建设等部门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江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第七条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生产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两年内落实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